2023年7月,安徽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蚌埠市督察发现,蚌埠市城区雨污分流改造、黑臭水体治理、排涝站渗漏整治等问题整改推动缓慢,污水入淮现象依然存在。
基本情况
蚌埠市城区面积约 22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134 万人,雨污分流不彻底、生活污水收集不到位导致城区水污染问题频发。2019年以来,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多次指出蚌埠市城区存在管网混接错接、水体黑臭等问题。督察发现,相关问题整改普遍存在进展滞后、措施不严不实等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网改造进度滞后,城区污水直排、溢流问题多发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蚌埠市管网雨污分流不彻底、混接错接、管网缺陷等问题普遍存在。督察整改方案要求蚌埠市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并明确2022年底前完成雨污分流改造65公里、错接混接小区整治140个、合流制小区整治205个。
督察组调阅资料发现,蚌埠市政府印发了专项整改方案,要求提前到2023年6月底前完成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工作,但市城管、住建部门推动整改工作不力,工程进度一拖再拖,改造目标任务大都落空。截至督察进驻,雨污分流改造约60公里、合流制小区整治160个,连2022年阶段性任务尚未完成,进度严重滞后。2023年底要按期完成整改,需在剩下不到6个月时间内完成雨污分流改造47公里、错接混接小区整治58个、合流制小区整治115个,任务十分艰巨。
截至督察进驻时蚌埠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落实情况
督察进驻前摸排发现城区多处存在污水直排、溢流现象,其中龙兴路截污闸大量黑色污水溢流至王小沟,溢流污水化学需氧量243毫克/升、氨氮12毫克/升,均超地表水Ⅲ类标准11倍以上;小蚌埠镇排涝站上游600米处排口有污水排入四十米大沟。
督察组暗访发现,龙兴路截污闸有大量黑色污水溢流至王小沟
(二)吴小街二号沟黑臭水体治理不严不实,返黑返臭现象严重
吴小街二号沟东西段横穿淮上区,南北段由吴小街排涝站直通淮河,全长约7.5公里。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二号沟水体黑臭严重,未纳入黑臭水体整治范围。2020年淮上区将二号沟纳入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清单,于当年12月上报完成整改并验收销号。
督察发现,二号沟黑臭水体问题整改验收不严不实。根据蚌埠市住建局提供的资料,2020年二号沟有约1.7公里河道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且入河污染物以城镇生活污染为主,应为城市黑臭水体,但淮上区未认真核实,将这部分河道纳入农村黑臭水体整治,降低治理标准和要求。2020年12月,淮上区在未完成河道清淤和截污工程的情况下,即上报完成整改并申请验收。蚌埠市住建局在组织现场验收时未认真把关,认为二号沟位于城市建成区外,且基本完成整治,同意验收销号。事实上,直至2022年6月,二号沟治理工程才通过竣工验收。
2020年建成区图,二号沟部分河道位于建成区内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文件、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督察发现,2023年4月至6月二号沟多段水体返黑返臭,氨氮浓度范围17.2—22.8毫克/升,下游河段大面积蓝藻爆发。二号沟虽实施了治理工程,但截污不彻底,仍有大量污水进入。盛安路北端截污井旁有管道向二号沟直排污水,水面白色泡沫漂浮数十米;双墩路截污闸有污水外排痕迹,在二号沟形成明显污染带;方沟与二号沟汇水处上游汇集大量黑色污水,仅用黄土坝隔断,现场可见污水渗流。
二号沟多段河道氨氮浓度达15mg/L以上
督察发现,有管道向二号沟直排污水,水面漂浮白色泡沫
双墩路截污闸有污水外排痕迹
黑色污水仅用黄土坝隔断,现场可见污水渗流
(三)排涝站整治不彻底,污水直排入淮问题未根本解决
督察发现,因治理不力,吴小街二号沟每天有超7000吨黑臭水体经吴小街排涝站排入淮河,排口处有明显黑色污染带。
吴小街排涝站每天超7000吨黑臭水体排入淮河
此外,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友谊路、龙子河排涝站入淮水体黑臭。整改方案要求蚌埠市2022年完成沿淮排涝泵站闸门等设施排查整治,解决渗漏问题。督察组暗访沿淮排涝站发现,交通路排涝站的淮河入口处囤集大量黑色污水,水质观感极差,经查阅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调度系统,蚌埠市于2022年1月即上报完成交通路排涝站闸门渗漏整治;7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该排涝站闸门渗漏问题尚未解决,集水池污水渗漏至闸外排入淮河干流。监测表明,闸外水体化学需氧量108毫克/升、氨氮21.7毫克/升、总磷1.85毫克/升,分别超地表水Ⅲ类标准4.4倍、20.7倍、8.3倍。
交通路排涝站的淮河入口处囤积大量污水,发黑发臭
原因分析
蚌埠市有关部门对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高,责任落实不到位。市城管、住建部门对城区管网改造工作统筹协调不力,攻坚力度不强。市住建部门对二号沟黑臭水体整治验收把关不严。市城管部门对排涝站闸门渗漏问题重视不够,污水直排入淮问题整治不力。淮上区对黑臭水体治理缺乏系统性规划,降低治理标准和要求。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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