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次由国家牵头统一编制
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的流域型综合排放标准
标准也是首 次由国家牵头统一编制,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的流域型综合排放标准。具体来说,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局会同四省环境厅确定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四省生态环境厅在此基础上,结合地区实际管控要求进行修订。
简单归纳一下就是,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的底线由国家把控,上限由四省管控。
从四省具体内容综合来看,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的调整主要包括控制区划分、管控对象及排放要求、监测及达标判定要求等。
关于控制区划分,重点内容有:突破南四湖流域四省行政区域边界限制,将流域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域(禁止直接排放污水)、重点保护区域(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全面从严控制)和一般保护区域(排放管控要求较国家标准适当加严)等三类控制区。
关于管控对象及排放要求,重点内容有:1、聚焦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工业企业等三类重点排污单位。2、提高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等常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完善特征污染物控制项目,将氟化物、硫酸盐、全盐量等纳入管控。
关于水污染物监测要求,重点内容有:在规定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口以及自动监测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和运维。
关于达标判定要求,重点内容有: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新增氟化物、全盐量和硫酸盐排放指标
污水厂瞬时值超标即排污超标
相信大家一定也对上述段落中提及的一些关键内容比较关注或者存有疑惑。
例如,常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严多少?现场即时采样适用于哪些排污单位?工业企业的特征污染物控制项目新增了多少?四省标准的各自重点都是什么......
《环保水圈》在查阅四省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后,也简单为大家整理出一部分的侧重点内容。
山东省地方标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23)
1)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执行GB18918一级A和省相关规定的同时,还需满足:a)氟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2mg/L;b)接纳工业废水大于30%的城镇污水厂排放含盐废水的,增加全盐量(排放浓度限值为2500mg/L)和硫酸盐(排放浓度限值为650mg/L)排放指标。
2)更改了排污单位六价铬、总氮、全盐量等部分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3)对于设计处理规模≥500m3/d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常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做出了修改:
江苏省地方标准:《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576-2023)
1)对于实际接收工业废水比例大于30%的城镇污水厂,全盐量和硫酸盐按照本文件中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要求执行。
2)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下表规定执行:
3)对于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的排污单位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涉及的水污染控制项目,一次监测排放值超过相关规定即为超标。
安徽省地方标准:《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4542-2023)
1)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下表规定的一级标准;现有城镇污水厂中,设计处理规模不小于3000m3/d的执行一级标准,小于3000m3/d的执行二级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余基本控制项目排放浓度限值执行GB18918一级A标准,其余控制项目排放浓度限值执行GB18918的规定。并且,城镇污水处理厂即时采样的达标判定按GB18918的要求执行。
河南省地方标准:《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41/2469-2023)
1)设计处理规模不小于500m3/d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不小于3000m3/d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按下表中A标准执行;设计处理规模500m3/d—3000m3/d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按下表中B标准执行。
2)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余基本控制项目排放浓度限值按GB18918一级A标准执行,选择控制项目和其他规定按GB18918执行。
3)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排水资源化利用,回用于其他用途时按相应要求执行。
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指标的适当加严,有硫酸盐、全盐量等控制因子的新增指标,也有采用瞬时值数值判定污水厂超标排放的规定......
能够看出,四省在国家制定的统一排放标准之上,切实做到结合地区实际排放要求“张弛有度”。
结 语
既能堵住工业企业通过城镇污水厂“借道”排放的漏洞,又能避免增加城镇污水厂额外处理负担。
也给一些试图短时间内违规排污的工业企业打了一剂“预防针”,毕竟山东南四湖的污染损害赔偿系列案件类似事件,没人希望再次发生。
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的统一,打破了行政区划对江河湖泊流域性的分割,填补了国内跨省流域型统一标准的空白,也将为全国其他跨省流域综合治理起到引 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