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污水管网政策解析:多管齐下破解难题,构建长效运维机制
近日,住建部印发《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及厂网一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指南 (第一版)》(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标志着我国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与运行将进入一个全新的 "升级期"。官方给其的定位是:为推进污水管网全覆盖和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 “工具箱”。具体来说,这个以实际问题为导向的 “工具箱”,将为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建设管网运行维护长效机制、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提供指引。
完善管网移交制度,明确运维主体
《工作指南》提出完善管网移交制度,及时将管网权属从建设单位移交到运行维护单位,保障管网正常运行维护。统筹无主管道等存量资产和新、改、扩管道等增量资产管理,明确管道权属,保障所有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有序开展辖区内污水管道的排查,摸清存量。具体而言,需完成无主污水管道的排查、修复、确权和移交工作;将责任主体不明晰且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排水管网纳入排查整治范围,明确运行维护单位,逐步消除管理盲区。《工作指南》举例,广东省、江苏省的一些城市制定了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明确了不同排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尤其是明确了建筑小区污水设施、具有公共排水服务属性但权属不明的污水设施等的运维主体和管理要求,还明确了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有效解决了现状排水设施运维主体不清、设施 “无人管” 的问题
组建运维公司,强化专业管理
排水管网 “三分建、七分管”,规范做好其运行维护是保障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也是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的重要基础。目前,污水收集管网的维护管理是整个污水系统维护管理的最薄弱环节,需建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稳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组建和强化运行维护队伍:各地应当组建或者通过市场化手段引进有责任心、有专业能力的排水管网专业运行维护队伍,按照行业技术要求开展排水管网维护,解决好排水管网运行维护的可持续性问题。鼓励各地自行组建专业的管网运行维护公司并实行企业化运作。严格执行维护标准定额: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污水管网运行维护,根据城市污水管网的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明确维护要求,确定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落实属地责任推进工作:鼓励将小散乱排查治理的责任落实到属地,以利于问题解决和工作推进。
建立“厂网一体”运维机制,实施按效付费
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建立以污染物集中收集效能和水环境质量提升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管网运行维护单位进行绩效考核,按效付费。当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暂未实现由一家单位运行维护时,应将污水主干管(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污水管网运行水位、维修养护质量等作为污水管网运行维护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实现 “厂 — 网” 联动考核。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水管网属于公益性资产,无经营性收益,投资相关设施收益率低,回报周期长。为提升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需积极推动 “厂网一体” 模式,通过 “肥瘦搭配”,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和管网联动考核。在考核污染物削减量的同时,将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管网运维质量等指标纳入考核,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整体运行效能和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厂网一体” 的方式1、“厂网一家管”:全市或按排水分区建立管网运维公司,统一管理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和运维。2、“全市一张网”:污水处理厂由不同主体运维,全市或按排水分区成立污水管网公司统一运维污水管网,并与污水处理厂联动开展绩效考核。考核标准地方主管部门应以城市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提升和水环境质量改善作为主要依据,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和办法,特别是管网建设运维情况的绩效考核标准和办法,明确考核方式和按效付费机制,按考核结果支付运行维护费用。应将工程建设费用和后期效果绑定,避免建设单位拿到工程款不管后期运行效果的情况。
建立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保障资金来源
各地应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等文件规定,以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为基本原则,定期开展成本监审,制定并动态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城市,应当逐步调整到位。成本波动与动态调整机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用电、药剂和人工等生产要素直接影响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成本,且这些要素单价处于变化中,致使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为波动值。另外,随着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污泥处理处置要求以及水环境治理目标的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成本也将增大。因此,地方政府应基于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要素的价格变化、实际治理目标要求的变化以及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行业政策导向,定期开展成本监审,建立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能满足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基本需求。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所支付费用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素材来源:地下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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