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3年12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环保政策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本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3、《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四川省境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 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和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4、《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临港新片区制度创新“头雁”效应,根据《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在近年来全市和临港新片区推行环评改革政策基础上,试点探索更大力度环评制度改革措施,制定本意见。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5、《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6、《遵义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7、《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和资源节约利用,保障公众安全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号)、《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号)、《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
9、《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为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2月4日起施行。
10、《温州市排污许可动态调整指导意见》
本市辖区内,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原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实际运行情况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内容不一致的,需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内容的,适用本意见。本指导意见自 2023年12月10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等五个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 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等14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加强动物医疗废物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和生物安全,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浙江省工作实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浙江省动物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
环保标准
1、河北省地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08-2023)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管理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各设区市、雄安新区及县(市、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非经营性单位内部食堂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本标准自12月1日起实施。
2、山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DB37/T 5120-2023)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证室内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统一验收标准和评价方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山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DB37/T5120-2023,自2023年12月01日起实施。
3、贵州省地标《快递绿色包装使用评价规范》(DB52/T 1741-2023)
本文件规定了快递业务经营的寄递企业快递绿色包装使用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分类、评价指标及分值、评价结果、评价方法及流程和持续改进。本文件适用于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寄递企业对快递绿色包装使用的评价管理。本标准自12月1日起实施。
4、天津市《土壤中有效态铁、锰、铜、锌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DB12/T1269-2023)
本文件规定了土壤中有效态铁、锰、铜、锌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 MIS)测定方法的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分析步骤、结果计算,精密度及准确度。本文件适用于土壤中有效态铁、锰、铜、锌含量的测定。本标准自12月8日起实施。
5、《呼伦贝尔湖泊河流水库水体面积遥感监测规范》(DB1507/T89-2023)
本文件规定了利用卫星资料提取呼伦贝尔湖泊、河流、水库、水体面积遥感监测的卫星遥感数据预处理和水库面积监测。本文件适用于呼伦贝尔湖泊、河流、水库、水体面积遥感监测、科研及水旱灾害应急服务等相关工作。本标准自12月13日起实施。
6、河南省中部六省区域标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规范》(DB41/T 60002-2023)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正式对外发布中部六省区域标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规范》,新标准将于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将为中部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提供重要标准依据和技术支撑。《治理技术规范》的出台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工作流程、黑臭水体的调查方法、控源截污内容、治理技术选择、生态恢复措施、运行维护及效果评估等方面做出较为系统的要求,对于中部六省农村黑臭水体的治理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和参考。
7、河南省地方标准《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规程》(DB41_T2501-2023)
《规程》结合我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际,规定了生态修复项目管理流程以及立项、勘查设计、实施、竣工验收、成果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各程序的主要内容。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基础性生态修复调查评价项目,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执行。自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
8、河南省《应急与备用水源管理技术规范》(DB41/T 2471-2023)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水源与备用水源的规划与布局、水量与水质、运行与调度、管理与维护等。本文件适用于城市集中供水应急水源与备用水源的管理,乡镇集中供水应急水源与备用水源的管理可参照执行。本标准自12月14日起实施。
9、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绿色建设与运营指南》(DB41/T 2497-2023)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服务区绿色建设与运营的基本原则、绿色建设、绿色运营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新建与改扩建及专项提升工程,高速公路停车区、普通干线公路服务区及驿站等可参照执行。本标准自12月14日起实施。
10、湖南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DB43/T 1315-2023)
本文件规定了湖南省森林城市建设的森林网络、森林健康、生态福利、生态文化和组织管理等评价指标体系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南省县级(县、市、区)森林城市建设的考核评价,森林城镇建设考核评价可参考使用。本标准自12月27日起实施。
来源:环境物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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